Q: 律師您好~
我是房東,今年一月初租給房客,租期一年
期間承租人一直叫我們配合簽假租約,金額很低
而且承租人改公司(說要給國稅局看的,我們沒簽,但那2本我們有留著)
到了10月開始說我們不配合他們
他不爽所以要改以押金抵租金到期滿
後來雙方吵架,我便去稅捐所查
發現他們使用影印的租約在原本空白的保證人地方填入他們目前公司的名字(另加蓋他親戚的小章)
然後給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人是他親戚
我們租約上有載明房屋全部或一部份不得給別人使用
請問承租人除了違反租約之外是否也犯了
1、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2、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3、還有為什麼他親戚可以申請營業登記?難道他向市政府或經濟部申請營業登記時都不用看租賃契約嗎?
謝謝您回復
A:
1.房客未經您的同意即私下變造原有租約,並持以辦理相關行政登記,確已涉犯刑事變造私文書及使公務登載不實罪。
2.關於將營業處所登記於某地址之申請,行政機關只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房屋稅通知影本,並不會要求提出租約的。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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