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位朋友他於2月底正式向公司辭職...並親自到總公司向負責人辦理所有交接手續完畢...當然也包括他自己2月份的薪水...只是當時因為次月5號才是每個月的發薪日...所以公司要求他先將已領之2月份薪水先繳回...等到3月5日再回公司領錢...我朋友沒答應...最後一天上班打完下班卡還是領了錢就走...結果前幾天竟收到他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是說他未依公司規定之領薪日而先領取薪水...要求他回公司說明...不然將告他侵占...請問這樣真的有觸犯什麼法律上的規定嗎...拜託請回覆一下...非常謝謝...感激不盡...
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員工領薪資是合理合法決不會構成侵占罪嫌
A:
您好:關於工資發放時間,公司另有規定發放的時間,而且你的同事曾再公司任職一段時間
,可認為他也默示地同意公司發放薪資的時間。但是你並未敘明為何那位同事可以先領取二月份的薪水,難以判斷是否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當初如果是公司自願先發給該同事當月之薪資者,則侵占罪似難以成立,縱未依公司規定之領薪日而先領薪水,公司亦僅得請求先將二月薪資繳回公司,無須負刑事責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