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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25週卻 被公司資遣了?

懷孕25週卻 被公司資遣了?


詹OO 發問於 2006-03-1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實>
事情是這樣的,在民國95年3月10號(星期五)下午約5點半時,我被公司的人事部通知告知我被公司資遣了 。公司希望我馬上簽名 離開 3月13號(星期一)起就不可以再進公司了,當時我很震驚,因為在被通知之前,並沒有任何一位主管事前有先與我談過此事,我完全沒有認何的申訴機會。當時我明確的拒絕了人事部的要求,我回答說,如果是在正常情況下,我被公司要求離職,基於好聚好散的原則,我會很乾脆的簽字走人。但我現在情況特殊,我已懷孕25週了,我現在失業,也不可能找的到其他的工作,我必須要與公司可以作主的上級長官做一次明確的溝通後,我才同意簽署此份離職同意書。
但人事的回答如下,你的資遣為並非一人決定,而是你的所有主管認為你的績效不好才開除你,請你簽字且收好你的私人物品 離開公司,當然公司體恤你的狀況,已另加了一個月的薪資做為補償,而且公司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資遣你的,你就算去勞工局申訴也沒有用,我就在這樣的狀況下被迫簽下了離職通知書。
當初我在94年4月11號應徵進入公司任職時,公司說願意花時間栽培,且在試用期過後,公司也沒告知我績效不好而不與錄用,就這樣我在這家公司做了11個月,現在我懷孕25週了才用我績效不好的理由開除我實在是令人難已信服。
事後,我到了台北縣勞工局詢問此一事件,勞工局給我的建議是,公司不得在員工妊娠前後任意以勞動法第11條第五款來開除員工,我可以基於兩性平等法,來控告公司對你不公,進而爭取回你的工作權,但申訴期只有7天。 

<問題>
現在我想以性別歧視來對公司提出告訴 請問可以嗎?
另外如果我告輸的話 公司是否可以反過來告我?
我會需要賠償公司名譽損失嗎?
還是我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再為自爭取權益呢?
謝謝您的協助

一個懷孕快7個月徬徨無助的孕婦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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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
公司如果無法舉證證明你有不適任的情況或扶合勞基法的資遣情況則你可以請求確認僱用關係存在要求繼續給付薪資

A:  您好:
(一)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以懷孕為解僱之理由」,違反者受雇者可向當地之縣(市)政府申訴,縣市政府於接獲申訴後會展開調查或協調,雇主須證明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你。
(二)公司是否因為你申訴而對你提出告訴,決定權在於公司,但是只要公司提出告訴的事由是不存在的,你毋須負擔法律責任。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公司應該證明「公司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之理由,而從你的陳述中,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資遣費(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之:十二分之十一)及預告期間(十天)的工資,所以,你可能僅得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訴以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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