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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不給與資遣員工應得的「資遣費」?

公司不給與資遣員工應得的「資遣費」?


楊OO 發問於 2006-03-14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小弟在公司工作超過2年半後,今年3月初被公司以「績效不張」的名義把我資遣。由於過程中公司並不想按照勞基法發資遣費,只以我在公司擺爛這些種種的爛理由想用區區不到1個月的金額就想將我打發,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可以得到勞基法所規定得到應得的資遣費嗎?如果確定我可應得,但公司還是執意不給,那我可用甚麼管道來保障我的權益?

可否請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
ps 本人是92年7月下旬工作,至95年3月初被臨時資遣,期間公司並沒有依照勞基法預先告知,我是選勞退新制的..

最後祝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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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管理員

律師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A:  你好:
若你並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且於公司服務期間約二年七個月,公司應於二十日前告知要解僱你(或者給付相當於二十日之工資)及給付二個半月左右的資遣費,但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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