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本公司請問有位勞工94/9被資遣,公司這方面也依規定優於勞基法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該名勞被資遣後一直來索要他的業績獎金,公司在他任職其中都有依規定給予業績獎金,
公司獎金發放方式分為簽約獎金,驗收獎金等....,任職期間公司都依規定發放簽約獎金給他,
他資遣後公司後續與客戶的維謢和驗收都是新業務接手,理所當資遣離職人員無法領取驗收部份獎金,
但94年度完成的驗收奬金公司念於舊情仍有發放給他,但後續95年度未來將驗收完成的獎金公司決定不予發放給該名離職員工,此員工還去勞工局申訴,
請問該爭議如何處理此一被資遣的員工問題呢,謝謝!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A: 你好:依你的陳述,公司優於勞基法已給予該名員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已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若該名員工仍不滿足而向勞工局申訴者,你僅須至勞工局說明公司的處理措施即可,至於該名員工是否又另尋他法,造成公司之困擾者,公司並無法干涉他的決定,倘若他採取的措施違反法律規定者,公司可以調解、民刑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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