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個人在不知情情況下遭朋友刻印登記為一家有限公司之股東
(有限公司總出資額為新台幣800萬元 ,個人被登記出資額為50萬元 )
個人當時未出資,也未領取該公司薪資
也沒有收到股利或任何稅金
直到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
(因為公司已命令解散需補繳92年93年之稅金)
上面著名股東可協議由其一股東繳納
然而我問朋友為何我會掛名股東時
他也說不出所以然(負責人為他的爸爸,亦是掛名)
只說我也知情!!
我請他調出當初簽署入股的同意書,發覺上面只有蓋章並未有簽名
以時間算那段時間我並沒有與他們共事
(之前曾在他家做過業務,所以身分證影本應該是那時被拿去登記的)
現在他自己已經把稅金清償,不過到了要把公司了結掉時
國稅局卻說他必須說明固定資產(443420元)以及存貨(1951679元)的部份
公司早就沒營業了,哪還有什麼固定資產跟存貨
他說要處理那個部份可能會有衍生的稅金
他說那個部份為數不少,要求我們股東也要部份承擔
但從頭到尾我都是受害人怎麼還要我支付
我看過之前的文章,好像是要發函聲明本人為人頭股東並至地檢署提告
因為他父親對我也不錯,我不希望對他提告,希望事情落幕就好
因對法律不太了解,想請教以下問題
1、固定資產跟存貨,會衍生什麼稅金?
2、若是提告偽造文書,只有蓋章(他們自己刻的)並未有簽名的同意書有效力嗎?會被反被告污告嗎?
3、如果他自己把欠稅還清之後,是否可以對其他的股東求償?
4、有沒有可以讓自己剔除人頭股東的行列,並且又不對他們提告的方式?
問題稍多,懇請惠與回覆,由衷感謝 ! 祈安!
A:
您好:
回覆您的問題如后:
1.公司處分固定資產跟存貨,最後帳上結餘再分配給股東,而能會有相關的營業稅及營所稅及股東個人的所得稅等問題,需視實際情形而定。
2.如您並未曾同意作股東,或對任何公司相關文件或會議紀錄未參與,對造可能涉及偽造印文及偽造文書等罪,另如對造的公司帳目有未依法作成的部分,也有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都有相當的刑責,如查證屬實,您應該不會變成污告。
3.如果其他人根本不是股東,對方依法把欠稅還清,當然無法向其他非股東的人求償。
4.目前國稅局已在查帳,一般要有訴訟判決等文件,才有可能推翻您非股東的事實,只用單純的主張,國稅局應該不會採納。
希望以上對您有所幫助,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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