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如果要把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時
所應訂定的基本契約有哪些呢?
一般來說,我們所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就是最基本的嗎?
如果房東或房客間有任何要新增的契約條件
是只要把談好的條件新增至契約書中就好了嗎?
是否需要再簽章呢?在簽契約前所應注意的有哪些呢?
另外,聽朋友說,房東和房客可以自行寫書面契約書
不一定要去買房屋租賃契約書是真的嗎?
如果是的話,那在書面所訂好的契約書應注意哪些呢?
關於房屋出租的問題,想了解更清楚點,以保障往後雙方應有的權利。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出租房屋的基本契約條款,可以包括出租標的物,房租及押金支付方式,提前解約罰款,及其他一般房屋保管或修繕等規定,您可以自己擬合約或到一般書局去購買空白的租約,作為簽約的基本條款,再依雙方個人的特別要求,加以增修,增修處記得補蓋章即可拘束雙方。
簽約前,雙方當然要互相了解對方的狀況,作一個房東,要小心房客以後不要變成惡房客,您的租約可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註明可作為直接強制執行的依據,如以後房客賴皮不肯搬家,可直接拿該公證的合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取回房屋,但要注意,房東要每年申報租金所得,否則會被要求補稅,不補稅,就會被罰錢。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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