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環境不景氣的影響業務量縮減
要求員工工作至月底僅付部分資遣費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幾個月之後該員工到公司追討其餘資遣費
如果公司不付可以嗎?
謝謝您的回復請問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勞動基準法有關資遣費等規定,係最低的勞動條件,屬於強制性規定,縱使勞工與雇主曾有拋棄的協議,此項協議亦屬無效。 貴公司員工追討其餘資遣費, 貴公司依法應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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