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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侵佔?


蘇OO 發問於 2007-10-2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這是5年前發生的事
不知誰將貨物遺留在我公司
在同年公司亦暫停營業至前年讓渡給他人並更換公司名

期間均不察覺有此物,且事過多年並無人查詢
所以幾月前發覺並轉售給他人
並已讓渡給他人公司名義出售

但今某公司得知此為多年所遺失物品
因從我處賣出,並擬提出侵佔告訴


請問:
1. 此算遺失侵佔告訴是否成立 ?
2. 該公司遺失物品5年,是否還有法律追訴權?
3. 遺失侵佔法律追訴權是起自遺失日還是轉售日起計算?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557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經證明對方確實是物主,而有該貨品又具有相當的交易價值,且您是明知該貨物並非貴公司財物能情形下將該貨物予以變賣,那麼您的行為很有可能會構成刑法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
因為您是在數月前才有侵占行為(擅自將物品處分變價,移為所有),所以追訴權時效應該從變賣之時起訴。
以本罪而言,因為是最重本刑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罪,所以依照新修的刑法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是5年。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尚未提出告訴,或許可以考慮與對方進行協商,只要對方不提出告訴,通常檢警也會因為無從得知犯罪,而未予追訴。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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