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接到客人電話訂本店之商品後依約送達指定地方後卻無此人
依所留之電話再次詢問卻被電話黑名單給拒絕以不接電話來躲避
請問該如何解決呢?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按民法第235條之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因此, 臺端既已實際將商品依約送達該客人指定地方後卻因無此人而退回,依法已然生提出之效力,僅需該客人收貨之協力行為,方能完成交貨程序,是就 臺端交貨部分並無給付遲延責任之可言.
二,另按,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故 臺端於窮盡所有能聯繫該客人方式而仍無法聯繫時,該商品無法交付予該客人,係因該客人(即債權人)無故遲延,而 臺端自得於嗣後又取得該客人聯絡方式時,向該客人請求賠償 臺端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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