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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被停工,變成不當得利


林OO 發問於 2007-10-27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好友因為裝潢糾紛目前被設計師告進法院
事情大概經過如下:
94年7月中
我朋友與設計師因有朋友關係因此雙方在事前是以口頭協定完工後付款。雙方從協定一直到施工期間設計師僅提供我朋友一張平面圖(算是配置圖吧),但由於在木工施工到後期大致雛形快出現時,我朋友才發現平面圖上畫的東西卻與實際做出來的東西尺寸有差異,而且不少東西也不是他跟設計師原先說的,也因此雙方就起來爭執。
94年8月初
當雙方起了爭執之後設計師的態度也就轉變了,竟要求我朋友必須依外界工程習慣分4階段付款。當時因處於木工施做階段,因此他要求我朋友應該要付到他到目前工程進度的款項,我朋友當然不肯。但由於整間的裝潢都已經做到木工快結束的階段,經多方考量下,又加上設計師宣稱他身上沒錢,工人的工程款快發不出來了,所以我朋友只好先忍氣吞聲匯了一半的工程款給他。
94年8月中
只是沒想到他在收到錢之後卻仍不滿意,還一直要我朋友要支付到該階段施工的費用,這行為可讓我朋友快氣炸了,想當然怎麼樣也不可能付。終於就在雙方約定完工日的前幾天,設計師通知如在沒收到工錢他就立即停工。另外也就在停工後的一個星期左右寄發了存證信函給我朋友,內容意思就是要求付錢否則就不動工。當然我朋友也回了存證信函給他內容意思是要他立即復工並針對有問題之處進行修改,若不復工那雙方就終止合約。
95年2月
對方提出告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由於法官有跟設計師說他是自行停工,除不合雙方約定外,更不合民法的承攬付款條件,因此依據此條來受理,因此在法官的說明下,他改用了不當得利的名目來控訴我朋友,也就是說他認為我朋友家中的裝潢費用超過我朋友給他一半的工程款,如今卻不付款,因此認為我朋友不當得利,要求我朋友反還不當得利。這說法被法院所接受,因此法院決定要找公會來鑑定我朋友目前工程應有的價值。後來公會到場鑑定,不管暇庛與否只要是有作出來的就有算錢。


官司一審歷經兩年,而法官最後就照鑑定價格X90%判我朋友需再付款。
法官理由是
1.被告前開所舉之瑕疵項目,其中未施作及施作,未完成部分,既屬未完工部分,在完工前即尚難認為係工作之瑕疵,被告將之併列為工作瑕疵,尚有誤會。
2.況按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迄本院審理中之96年7月2日,始以系爭工作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顯亦已逾本條所規定1年之除斥期間,則其主張以此事由解除契約,並據以拒絕再給付原告承攬報酬,顯亦於法不合。
3.經查,被告於94年8月24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原告要求瑕疵修補;其後復以原告未為瑕疵修補為由,再於同年9月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解除)本件承攬契約,雖不能生合法解除契約之效力,惟被告於前開存證信函業已表明禁止原告再進出系爭工程之房屋內施作及「終止」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意思,應認被告於系爭工程未完工前已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本件承攬契約應業經被告終止等情,實堪認定。系爭工程之承攬既經被告終止,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11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想請教:
1.我朋友這樣算不當得利嗎?雙方明明是有口頭合約,這也是件承攬案件,而且違約在先的也是設計師,雙方明明就是約定完工後才付款,我朋友也都有先付給他一半的工程款,如今對方居然用不當得利來告我朋友,違約的人還可以用不當得利的方式來要回他做的錢。
2.已發現明顯尺吋不合之暇庛,也經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復工被拒而解除契約,法官卻說於法不合,變成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樣不是很奇怪,設計師用停工來逼我朋友就範,結果卻變成我朋友不對?
3.官司是在糾紛發生後約半年內開始進行,一開始就主張減少價金,把作錯的全扣掉,法官卻說:「已逾本條所規定1年之除斥期間,則其主張以此事由解除契約,並據以拒絕再給付原告承攬報酬,顯亦於法不合。」
這是怎麼回事?官司期間,我朋友都不敢找來人先來修善,以為要官司結束才可以動。結果卻好像說我們要早點拆,超過一年就不行。
4.我朋友目前一直住在裝修中的房子快一年了,這樣還有天理嗎?目前的狀況我朋友應該要怎麼做才會比較好呢?如今再上訴對我朋友有利嗎?


煩請律師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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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就內容來看,應該不是不當得利,而是契約終止前對方有施作,你朋友雖可行使終止權,但要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與不當得利應該是無關。
2、請提起上訴再爭執。
3、有些權利,本來法律就有規定行使的期限,若自己不知道,應該請教律師處理會比較好。
4、如果你朋友對原判決不服,當然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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