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一般房仲業者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否為定型化契約?
2、是否應該有提供買方5天以上的審閱期呢?
3、若當場有逐條說明是否可以免除審閱期呢?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通常房仲業者所提供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為定型化契約無疑,目的在避免交易時磋商時間成本之耗費.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次按,行政院消保會所公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載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若房仲業者未提供買方5天以上的審閱期時,買方自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買方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
三,立法者規定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必須給予消費者審閱期之規定,目的即在於使消費者能有充分之時間能仔細思慮是否願意以該定型化契約中之約款與業者進行相關交易,是以,縱使業者當場有逐條說明定型化契約約款內容,惟要求消費者於倉促時間內做決定(尤其價格龐大之交易時),難以期待做出合理之決定,且消費者保護法中之審閱期限規定屬強制規定,不容違反,故即便業者於當場有逐條說明型化契約約款內容仍不得免除審閱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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