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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退出合夥問題

退出合夥問題


阿O 發問於 2007-10-2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因為合夥人帳目不清
且沒履行合夥時所約定的義務而使我想退出
請問這算因為自己的因素而退出嗎 ?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1085
匿名

律師

A:  依據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因此,您們的合夥關係除了有書面約定存續期間外,若未約定存續期限,只要在不損害到其他合夥人之利益且在兩個月前聲明退夥並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除了以上規定外,法律並未限制退夥之原因,更無須論及是自己因素或其他合夥人的因素所致。
至如您所述的,因為其他合夥人之記帳不清且沒履行合夥時所約定的義務,若明顯造成您的權益受損時,此乃屬於該合夥人有可歸責事由,合夥縱使定有存續期間,您仍可藉此聲明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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