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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賃相關問題

租賃相關問題


阿O 發問於 2007-10-2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今年5月跟朋友的弟弟合夥開了一家飲料店,所有的帳都歸他弟管
但是他弟記帳不清,打迷糊帳,因此讓我想退出
當初因為是朋友的關係所以大家合夥也都沒簽訂任何條約
現在要退出了,他們答應讓我退,他們繼續經營那家飲料店
但是關於退給我資金的部分卻遲遲沒有消息
我們是3個人合股,彼此間沒有簽訂任何文件
而且飲料店只營運一個月,中間休息3個月
機具只使用了一個月左右


想請問
1、學校說如果我們飲料店中途不做了,不僅租金押金不歸還,而且還要沒收我們的生財器具,如果這是寫在合約中的是否就真的要被沒收? 有人租房子中途不租了家具都要被房東沒收的道理嗎 ?這合約是否違反了一般公平正義的原則?
2、我們是在學校內營運,跟學校租期簽兩年,已經付了一年的錢,但是半年後現在我要退出了,店還是由他們經營,請問我是否要付後半年的錢,他們是否應將這後半年的錢退還給我?
3、他們要繼續使用卻把機具拿去估價,以要變賣的錢來算給我,這樣是否合理?
4、如果我跟他們協商好了退還的金額和日期,請問要怎樣使書面的約定具法律效用
5、如果我想找人來幫我們協商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哪裡有可以協商的管道?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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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依題序答覆:
1.承租人若因自己之事由而中途片面終止契約,若有違約情事時,出租人是可以依據租約之規定沒收押金,並得就租約所生之債權(例如租金及違約賠償等)對於承租人在不動產標的內之物行使留置權取償。有無違反一般公平正義原則,要看租約之約定如何,及出租人因違約終止租約所生之損害情形而定。
2.您們的情形屬於合夥關係,根據民法689條第1項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民法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所以這後半年的錢若已付給出租人,則其他合夥人應無退給你的義務。
3.依據民法第689條第2項規定,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因此他們若以要變賣的錢來算給你,應該是合理的。
4.只要將退夥的相關約定內容載明於退夥協議書內,並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各持協議書一份,即可生效。
5.可找律師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居中協商,或向各縣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廖德澆律師 03-370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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