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多年前購地建屋因產權不清無法過戶,地主因而向法院起訴,案經高等法院法官調解,兩造已訴訟和解在案(有訴訟和解筆錄為證)。
事後地主反悔又將土地賣給第三者,地主表示土地係採登記主義,新地主可重新再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此事已經與他無關。
請問真是如此嗎?
地主違反和解約定是否有民、刑事責任?
這樣法院和解不就沒有法律效力?我該如何自救?
A:
您好:
法院的和解,原則上有債權效力,只拘束立和解的當事人,對其他第三人並無效力;而土地的過戶是採登記主義,因此,如地主違反和解筆錄,如可證明其本有詐騙和解的本意,且第三受讓人亦為明知,則有共同詐欺之可能,可以對此二人主張刑事責任,並要求辦理過戶給您。
惟如無法證明地主是與第三受讓人共謀,您就不可向第三受讓人主張權益,只能向地主主張刑事詐欺,及民事的侵權行為等責任。
希望以上對您有所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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