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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承:境外公司投資準據法

承:境外公司投資準據法


黃OO 發問於 2007-10-17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承原先所提問題:
原由為要投資大陸的某公司
但雙方約定以簽定過橋貸款協議方式為之
雙方分別以delaware及BVI境外公司簽定此協議
於協議內關於準據法的約定應如何訂定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以大陸法律為準據法
其正確說法是否為「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國法律的管轄。」
另請問仲裁選擇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否恰當?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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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國際貸款契約準據法之約定,沒有一定的要求,可由契約雙方自行議定,如以大陸法為準據法,可謂「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另外可加上管轄權法院的約定,例如:因本協議所生之一切法律爭議,如未能和平解決,則由中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為準據法為實體法的適用,管轄權為程序法的適用,二者應分別規定。

如雙方同意不用訴訟,而以仲裁解決爭議,只要雙方同意,當然也可依香港國際仲裁協會所訂之仲裁規則,於香港或其他地進行仲裁。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chern@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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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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