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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貿易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6-03-10 |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 我於2003年11月初於大陸江蘇省崑山市成立一家電子耗材貿易公司,當時向上海一家台商企業進大部分主要之商品.後來因其所進之商品不良率太高,導致影響公司之商譽而使業績下滑,後因成本考量決定收起來回台灣重新開始.故將剩餘之產品退回該台商公司.但之前與該公司並無簽定任何合約,而該公司則自定要扣除退回貨品金額之15%為歸還貨款.當然並未與其爭討這部分之疑慮,故皆已將貨品清算清楚並有給予清算之名細及預計付款之金額.
但至2005年9月前只歸還了十分一左右之貨款,之後遲遲未付清,後來又再次與其公司立下字據,計劃於2005年十月份起陸續規回剩餘之款項,但卻也未依照字據所定之日期如期歸還,甚至於聯繫時皆有逃避之感覺.
想請顧問協助一下,這事項該如何去處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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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首先,您必須確認當時採購的對象究竟為上海設立的公司,還是向台灣公司訂貨,但上海工廠出貨?除非雙方另有合意外,如為前者,訴訟爭議就要在上海進行;如為後者,訴訟爭議就可以在台灣進行。不同地方的訴訟要委請不同地方的律師代理。在訴訟前,如有和解可能,則可先請律師發函催款,如真無法和平解決,則需向法院起訴。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問(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匿名

律師

A:  敬諮詢者:

爲了使您的問題得到較爲全面地、合理地且有效率地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根據您的問題,本律師擬從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出發,簡要闡述合同雙方的法律義務,然後進一步分析,在合同一方違約的情况下,另一方如何預防損失或在發生損失後有哪些法律救濟,最後,結合您的案情,簡要介紹一下法律救濟的程序。這樣,您就能得到較全面的答案。

一、合同的法律管轄與合同的形式
由於您的案件事實發生在大陸,且對方也在大陸,所以應由大陸法院管轄。且應當適用大陸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爲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即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 交易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 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另一方的法律救濟途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發生如上違約行爲時,大陸法律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1、要求繼續履行;2、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3、解除合同;4、支付違約金;5、賠償損失。
四、本案的法律救濟程序
您的問題涉及到合同的變更是否成立及變更後如何返還貨款的問題。涉及到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由於對方交易標的之商品不良率過高,您方用退貨、對方用减少貨款的形式變更了原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二,達成退貨和返還貨款協議之後,協議的履行問題。
針對第一個問題,本律師認爲,由於供貨方提供之商品不良率過高,違反了合同的完全履行義務,因而産生合同變更的緣由。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但雙方用實際行爲改變了原來口頭或書面的買賣協議,雙方應按新確認的單據(視爲一項新合同)來履行各自的義務。
針對第二個問題,本律師認爲,雙方達成退貨和返還貨款的一致,並約定了返還貨款的方式和期限,對方未依照確定之日期履行給付義務,違反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方完全可以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可以通過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完全履行。
由於涉及訴訟時效問題,所以在對方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况下,請您及時行使您的訴訟權利。

限於時間及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上述論述可能不能滿足您或貴公司的全部要求。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諮詢,歡迎隨時來函或來電,本律師將及時回復或盡職爲您解答。

洪耀臨律師frankhung@excel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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