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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問題請教


鄭OO 發問於 2007-10-1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在澳洲在台協會工作
有一澳洲公司專門提供其專業性知識服務給台灣的公司
但在服務金之中有20%的稅金
請問這20%的稅金可否按租稅協定免除?
還是仍舊必須繳交?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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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梅君

律師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依照台澳1996年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執行業務所得第14條規定

「一、一方領域之個人居住者,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固定處所從事個人活動外,其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而取得之所得,僅該一方領域課稅。如該人於他方領域內有固定處所,他方領域得就該固定處所之所得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固定處所之所得為限。
二、「執行業務」包括執行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等執行獨立性質之活動。」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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