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是否構成對廠商的詐欺?

是否構成對廠商的詐欺?


万OO 發問於 2007-10-13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貿易商,我向厰商採購貨賣到國外
因資金問題我透過朋友開信用狀付給廠商
(廠商也核對信用狀亦請偵信社來過公司調查)
原本想拿到提單寄給客人就可以付款
結果我的客人不要貨,導致開給廠商的信用狀沒兌現
現在廠商要告我詐欺,請問我應該如何面對?
1、可以分期償還嗎?(貨櫃已出口)
2、我是否犯詐欺?我要如何反駁我沒有詐欺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067

A:  一、所謂詐欺罪,因屬刑事責任,要件較為嚴格,必須行為人「事先」即存有詐騙他人財物之「惡意」;若僅是交易後因故未能順利履約所致,而非事先預謀,即不構成刑法之詐欺罪,但行為人仍負民事責任。訴訟程序上,若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建議您據實於程序中詳細說明未能履約(信用狀未能兌現)之原因及解決方案,檢察官在調查了解而認定為民事糾紛後,通常會予不起訴之處分。
二、關於信用狀無法兌現問題之解決,若您想分期付款,建議您與對方妥善溝通,並就雙方溝通之經過均進行存證(例:將往來書信、郵件留存),以便將來無法達成共識而進入訴訟時,能舉證證明自己並非預謀且有解決之誠意。又如雙方有共識而達成和解時,亦建議簽立和解書,詳載和解緣由、和解條件為宜。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