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為一家小型貿易公司的負責人
於2005年底賣給國外客戶一批大陸採購之原料
客戶於2006年收到貨物告知此貨物有問題
我立即又向大陸採購第二批貨物給他
不幸又出問題,而我公司因此財務也出了狀況
這期間我一直與我客戶協調如何解決,最後沒有共識
客戶因此要向我採取法律訴訟,追討賠償
本公司無力償還他們要求之鉅額賠款
(實際採購損失15萬美元+生產損失200萬美元)
我要向大陸廠商索賠,且諮詢過大陸律師
但他們都不建議我向大陸廠商提告
因為台灣和大陸的特殊關係,出了問題要到大陸採取法律訴訟
且就算勝訴也拿不到錢(他們會脫產及跑到別省就管不到了)
因此我傾向結束公司
但是我的客戶之國家與台灣有邦交關係
台灣法院承認對方法律,如果我客戶向他當地國提告
若他們國家的判決是我個人之財產須連帶賠償公司之債務
台灣法院會對此種判決執行嗎?
我知道台灣是個人財產可以不用負擔公司債務
但國外出現這種判決,台灣會不會因為為了維繫邦交關係就去執行呢?
請大律師幫幫忙,我都睡不著覺了
A:
只要向台灣的法院聲請以判決承認外國法院之判決,就可以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而除非有下列情形,法院都會承認:
一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 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 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 無相互之承認者。
A: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若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沒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情形,且經我國法院許可執行後,就可以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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