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方開立個人本票到期卻找不到人該如何兌現,至財政部調對方財產明細無任何財產,接下來我要如何才能討到這筆帳呢 ?
律師
A:
一、您可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向付款地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二、拿到本票裁定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例如:沒有工作、沒有不動產、沒有汽車、沒有存款、沒有股票…等),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債權憑證」。
三、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之請求權時效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所以您可每屆滿三年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一旦查到有執行標的,就可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為法律上追討程序及時效規定,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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