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幾個月前朋友到新公司上班
公司需要房屋保證人才可上班
因此我為朋友做保證人
但因故提出撤銷申請
對方公司表示要自提出申請日起三個月後才生效
可是當初在保證書上並沒有註明保證人提出撤銷申請後要三個月後才生效
對方公司表示是依據民法規定自提出那一天起三個月後才可撤銷
請問律師:
民法上是否有此規定?
若有是依據民法哪一條?
若沒有我應如何處理呢?.....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按民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是以, 臺端為朋友做保證人,性質上應屬民法中之人事保證,合先敘明.
二,次按,民法第756-4條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若 臺端簽訂人事保證契約時,內容為未定期間,依上開規定確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臺端朋友之僱用人終止契約乙事(即臺端所謂之撤銷申請).故而,對方公司表示是依據民法規定自提出那一天起三個月後才可撤銷(應為"終止契約始生效力"之意),於法有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