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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虧損停業還要付遣散費嗎?


李OO 發問於 2007-09-29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由於受到大環境不景氣的影響
從去年7月後加工廠的訂單巳減少一半以上
今年度的業績更慘,巳將逹到虧損的極限
因此有想要結束營業的打算
工廠的員工有3人,年資都超過3、4年以上
爲求員工向心力,雖受不景氣影響
薪資方面仍以當地較高的薪資支付(未降薪)
以導致工廠將面臨結束的考驗


請問:
1、需多久前告知員工(結束營業)?
2、工廠巳虧損,需支付遣散費嗎?
3、若員工對於遣散費的金額不滿意,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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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需多久前告知員工(結束營業)?
2、工廠巳虧損,需支付遣散費嗎?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這個時候您可以依據第11條第1款解雇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此,你要看被解雇的勞工的年資決定提前多久告訴他解雇的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本條規定就算公司虧損,仍然必須給付資遣費。
也就是說,公司虧損要解散時,可以解雇勞工(一般稱為資遣),但是必須依據16條規定事先預告,同時依據17條規定,就算虧損也要給資遣費。
3、若員工對於遣散費的金額不滿意,該如何處理呢?
資遣費的給付方式法律都有規定,只要依據法律規定給資遣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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