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X有限公司負責人
今X有限公司轉投資Y房屋股份有限公司80%股權
並派任張三為該Y公司董事及負責人
唯張三在X與Y公司並無任何股份
請問:
一、如果Y公司出問題(稅務或法律等),該負責的是Y公司與負責人張三,還是X公司和我呢?(因為張三為X公司派任)亦或都有責任?
今發現張三與人在外買屋裝潢轉手賣出(即所稱投資客),該房屋買賣並未透過Y公司成交,但張三利用擔任Y公司負責人職務之便,向Y公司代書索取空白之房屋買賣合約書影印後交給他人在影本填上該投資房屋不實買賣資料(如價格及由Y公司仲介成交等虛偽不實資料)並利用其保管Y公司大小章而在該不實房屋買賣合約書影本用印並傳真至銀行辦理貸款申請與估價。
二、張三是否觸犯偽造私文書或背信等法律?如果觸犯上開法律,Y公司與X公司及我是否也要負相關刑責與賠償責任?
煩請解惑,謝謝!
律師
A:
您好
刑事責任
基本上是處罰行為人
除非您跟行為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否則並不會因為您或公司是投資者
就要負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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