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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自由相關提問?


程OO 發問於 2006-03-0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

想請問當被人打時,要報警處理,對方知道我要報警,試圖阻止( 拉扯、推倒、勒住脖子… 等 ),除了可以告對方傷害之外,可否再提出妨礙自由的告訴?

勞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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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定有明文。此即俗稱之「妨害自由罪」。
二、且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亦有明文。
三、首先,在構成要件之判斷上:
「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為:(1)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2)須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為之。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則為:(1)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2)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司法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係以「私行拘禁」或與其相類之方法,始足成立。
四、本案例所述對方為阻止當事人報警,而加以拉扯、推倒、勒住脖子…等,應無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之要件。但按其情節,似有刑法第304條以強暴方法「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嫌,請程先生參考之。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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