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友人要租我家房子做救護車行營業掛名用
但實際上卻是在他家裡營業
他告知到時會有衛生局人員來看是否有此住址
卻不會管是否如實使用
請問我該租給他嗎?
他說租金 3000,契約上可寫成 1000
1. 若可以租,如標題所示,租賃契約要如何打呢?
2. 會有任何營業稅繳不出,而轉稼到營業處所出租人身上的事發生嗎?
3. 自家住宅出租給公司營業用卻無營業事實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 風險嗎?
4. 我怕對方以後不再續約時卻遲遲不將營業地址變更之類的事發生,要如何預防呢?
5. 我知道他應該是要逃避較高額的自家營業用房屋稅所以才掛名在我家,花點小錢就能規避掉營業的事實會不會到時我家自宅用房屋稅變成要徵收自家營業用房屋稅?或是被國稅局查到罰得更重呢?
以上這些是我的疑慮 ~ 請不吝賜教 ~
A:
您好,
1、對方為了逃稅,對你來說,你自己也逃稅,還幫助對方逃稅,而每個月的租金才三千元,實不建議為此而冒風險。為了保障你的權利,事實如何,契約就如何定。
2、營業稅是由營業人處理,與出租人無關。
3、房屋的稅率會不一樣,因為房屋作為營業使用,就不是自用住宅了。
4、契約上言明,但事際上無法完全預防,你只能針對他方萬一不遷出時,可以考慮沒收保證金或增加罰金,來補你的損失。
5、他省稅,但增加了你家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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