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首飾的貿易商
因為我們到海外展覽接單
透過大陸生產,然後寄回台灣出口到大陸
接單都是與客戶用email溝通
下單後客戶TT訂金到公司然後生產
過程中訂單並沒有說明商品的材質僅有貨品的編號及品名
但近日有幾批貨因為大陸生產有問題我們也未發現
導致客戶收到貨物發現我們欺騙他們
他們要的材質與收到的貨物有問題
但在第一時間我們將所有貨款已退回給客戶
過程並未有說明這是和解
雖退回貨款,但客戶未退回貨品
客戶還繼續要索賠,但我們已無力負擔
請問:
1、這時客戶要提告我們詐欺,不知是否合理?
2、我們和客戶之間的訂單和出口名細都未載明貨物的材質不知這樣他是否提告可成?
3、我們要如何解決這樣的紛爭?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1.是否構成詐欺,在於你們公司是否知悉材質不符的情事,若有相當的證據可證明你們也不知到材質不符,則詐欺並不容易成立。
2.在貿易的往來通常只有訂單而不一定有其他的書面契約,但契約本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探究其他事實與情況可認為你們雙方間就材質有約定之情事,即需依該約定之材質出貨。不過這會涉及到將來的舉證問題。
3.站在你們公司的立場,應盡可能與該客戶溝通,但仍須表達自己公司的立場,必要時可以正式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告知該客戶貴公司的看法(如已退貨,並請該客戶將貨品退回等)。若該客戶真的提起訴訟,則貴公司也只能應訴。(不過該客戶若真要向貴公司提起訴訟,原則上要來台灣提起,就經濟成本的考量,除非標的金額很大,否則提起訴訟的機率不高)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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