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代書,前陣子處理一筆土地交易
買賣雙方簽定買賣合約後隔天賣方a便表示售價太低不想賣了
我有口頭告知買方b,但買方b一直要求快點過戶
但因賣方a已表示不想賣,所以我便沒有辦理過戶
後來有人介紹新買主c給賣方,價格比原成交價格多一倍
新買主c及賣方a又來我這簽定買賣契約
並由我完成交易及過戶的程序
原買方b知道後便與賣方和解解除契約
並收受賣方a50萬的違約金
現在原買方b以我遲不過戶並介紹新買主給賣方為由要告我背信罪
請問我這樣有觸犯背信罪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由你所述的事實來看,是否構成背信罪,不可一概而論,因為仍有部分事實不清。若你並未有違背任務之行為,或b未受有損害,則應不會構成背信罪,更何況b已經收受a之違約金並解除契約,再者,你與b間是否存有委任關係也不無疑義。
不過,較有爭議的是,既然你當時已告知b賣方a不想賣了,則為何b仍要求你要過戶?是否有告知不清的地方,就此需要留意。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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