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以下問題要請教:
1、我跟前夫在未離婚前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前夫叫我當公司負責人,婆婆為股東股份各佔50%,公司資本額登記為500萬,我前夫則背後操作,但婆婆並未拿出公司資本額250萬,公司已成立11年,目前公司有負債問題可否向股東追討公司出資額?
2、公司營業登記地及辦公室為前夫及婆婆家,所有和公司有 關資料皆會寄到公司辦公室,但日前我要過去取廠商開給的發票及處理公事,前夫說那為民宅不能進入,婆婆知情且為股東,此舉是否可控告股東造成公司業務上權義損害?
3、前夫非公司員工但卻非法使用公司車輛及以公司名義向外販售公司產品,股東知情確不阻止此舉股東是構成何種罪狀?可否要求退出股東資格及要求損害賠償?我前夫又構成何種罪狀?
4、公司目前雖負債,但我身為公司負責人都有盡力償還,但前夫以股東代理人名義要求我交出公司執照、大小章、支票、存摺,若不依則他要向法院告我掏空公司資產,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5、公司目前有負債股東可向法院申請清算?
6、若法院有寄通知書到公司營業地址,而前夫將文件藏匿不交給我,致使我權益受損錯過上訴時效,請問我該如何做?
7、若要變更公司營業地址,因為股份各佔50%,則需要另一股東同意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可以,但請注意,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股東對公司並無協助義務;提問人應依民法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請求返還相關物品。
三、股東並無任何責任,應視公司負責人與實際使用人對公司負背信罪責(將公司財產交他人使用,致造成公司損失)。
四、有無掏空公司資產應依事實認定,建議你先備齊會計帳冊;尤其是你們公司從設立時,會計及資產就有問題,應設法釐清,至少你、你前夫及前夫母親都有責任,這點應該要讓你前夫知道,你才有談判籌碼。
五、要解散才能清算(也是要全體股東同意)。
六、應該是公司權益受損,至於你可否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追究,應視你前夫有無交付義務及故意、過失責任而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