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律師:我於去年8月按照規定,預告提出辭職,也辦理所有交接事宜.由於任職內有顧客違約;但也與高層達成分期繳納協議,並且有按時繳納;當時是第一期.可是提出離職時經理卻要我預先支付剩餘款項作為押金,原本說各一半;已經付了$96000;後來又反悔需全數;否則不開立離職證明(到現在都沒給),而且揚言找當初進公司簽名的保證人出面作為威脅.現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請求支付剩餘$86000命令.)請教您:(一):離職當時顧客確有正常繳納,公司可以強押員工金錢嗎?(二):離職後顧客共支付3期就停繳,但已是我離職2個月的事了,請問;公司還可以要我負責嗎?非常謝謝您的解答!
A:
一、顧客違約,員工並無賠償之義務,除非你自認有錯願意賠償或擔任顧客之保證人。
二、如果你不願賠償,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能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重點再於你有沒有賠償義務,跟客戶何時停繳無關。
四、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雇主有交付離職證明書之義務。
五、建議你請求勞工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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