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借錢給朋友,朋友有開支票給我
由於朋友目前有困難,所以我尚未把支票存進去
但現在已過五、六個月了
請問我要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已?
支票會有過期的時效嗎?
若有的話,我又該如何做呢?
謝謝您。
律師
A:
一、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您應於支票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否則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二、依民法第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所以如果你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時效則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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