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婆婆與房客在房屋租賃合約有糾紛.
故請人代打存證信函.請我於上週寄出~
但我不小心順手將聯絡電話寫成我的~
今天房客打電話來~我請他打婆婆的電話~
但它說存證信函上是我的電話而不願打~
(後來他推說與婆婆說不清)~
請問存證信函是我婆婆寄的~
但留我的電話會有關係嗎~
會有後續衍生的問題嗎~
會給房客一個推託的理由嗎~
煩請律師幫我解惑~謝謝~
A:
存證信函主要是在表達催告或一定的意思表示之意(如解約、終止或協商等),因此存證信函重要的是他的表達內容為何(如給付租金、遷出租賃物等),至於聯絡電話並不是很重要,當然房客並不得以此作為推託的理由,更何況你已將你婆婆的電話告知。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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