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房子租人,但房客已近三個月沒繳房租
而租約也快到期了,他人也沒住在那
請問:
1、我能否於租約到期後進入屋內將他的東西清理掉並換鎖?
(他跟我所簽的契約書中有一條是租約到期若有私物,可被我當廢棄物處理)
2、我會有任何觸法的行為嗎?
謝謝您的回覆!
ps:我租金不要了,只想儘早將房屋收回
律師
A:
一、依民法第440條承租人遲付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實務上之作法常以存證信函催告。如不知承租人之住居所,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租約到期房客本有義務返還房屋,如租賃契約中有載明,租約到期若有私物不處理出租人得視為廢棄物處理,則出租人可自行處理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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