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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提前議付


陳O 發問於 2006-03-0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本司 長期在大陸 採購 原物料 , 日前遇到一 出口商

無B/L 卻要求 我司 "提前議付"

將文件 寄交開證行 請求議付 然而卻差 B/L

目前已被我方 拒付

請問 此拒付 效力

是否 表是 此 後 不管文件(B/L) 是否有補齊 我方皆有拒付的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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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關於拒付效力的答復

敬諮詢者:

爲了使您的問題得到較爲全面地、合理地且有效率地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根據您的問題,本律師擬從國際貿易的一般原理出發,簡要闡述賣方的法律義務,然後進一步分析,在賣方違約的情况下,買方如何預防損失或在發生損失後如何進行法律救濟,最後,結合您的案情,簡要介紹一下法律救濟的程序。這樣,您就能得到較全面的答案。

一、 國際貿易中賣方的義務
根據廣爲使用和得到遵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爲公約)規定,賣方的義務主要有二項,1、按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提交貨物與單據以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2、擔保義務。
(一) 提交貨物與單據的義務
賣方應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如果合同中對交貨時間、地點沒有約定,則應按公約的規定辦理。(詳見公約第31—34條)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著兩種交貨方式:一種是實際交貨,即賣方親自把貨物連同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到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同時轉移;另一種是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書(提單B/L、發票等)交到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即爲完成交貨義務。
在實際交貨時,交貨義務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提交到買方控制之下完成的;在象徵性交貨中,則是賣方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交給買方,此時交單的時間和地點即爲履行交貨義務的時間和地點。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交付單據是賣方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具體包括: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所謂完整,是指賣方應提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使之是以作爲買方正當獲得所有權及占有貨物的保證。這些單據通常包括:提單、保險單、發票、商檢證、進出口許可證、領事簽證、原産地證書等。此外,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之間提交了單據,如單據中有與合同不符合之處,賣方有權予以修改,但對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 賣方的擔保義務
根據公約規定,賣方除了承擔交貨義務外,還應承擔的第二個義務是保證提交的貨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所有權保證。(詳見公約第35—42條)
二、 賣方違約後買方的法律救濟途徑

賣方違約是指賣方不交付貨物或單據、或交貨延遲;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貨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當發生以上違約行爲時,公約給買方提供了以下救濟方法:1,賣方實際履行;2,减少價金;3,解除合同;4,損害賠償。(詳見公約第44—52條)
三、 本案的法律救濟程序

您的問題由於涉及到是否可以拒絕支付貨款的問題。所以不管是屬於受臺灣
管轄或大陸管轄,都可能會適用公約作爲裁判的法律依據。

您是問題概括一下,有二個。一個是:由於對方欠缺B/L,我方拒付的效力如何?;另一個是:如果對方提交了B/L,我方是否仍可拒付?

針對第一個問題,本律師認爲,根據賣方的義務規定,其應提交B/L給我方,這樣我方才能憑B/L及其他單據提貨,並獲得貨物的所有權。如果賣方沒有提交B/L給我方,我方在單據不完整的情况下,無法提貨,其違約在先,我方完全可以拒付。更有甚者,由於單證不符合,銀行(付款行)也完全有理由拒付。此時,我方拒付,完全沒有責任。

針對第二個問題,本律師認爲,銀行(付款行)拒付後,對方很可能會在修正或補齊B/L後直接向我方索要貨款。這時,我方一般不能再拒付,而可以以對方違約爲由,採取部分抵扣貨款的方式以彌補我方的損失(如倉儲費用、保險費用以及因市場競爭被迫降價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等)。
限於時間及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上述論述可能不能滿足您或貴公司的全部要求。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諮詢,歡迎隨時來函或來電甚至面談,本律師將及時回復或盡職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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