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鈞鑒
敝人於82年夏天計畫性貸款購置房屋
並由房屋公司全權代理
於房屋過戶期間,我夫妻即同步完成銀行房貸借方與連保用印等
次月我夫妻間因發生家族手足問題而離異
房屋過戶及房貸後續事務均由其處理(無文字協議)
(十餘年,亦淡忘此事)
95年11月間接穫知法院執行處命令對前妻薪資扣押
數年來,敝人均未接獲相關訊息
因此,敝人主動洽詢該資產管理公司
始知前述房屋於85年間因滯繳而拍賣
差額約五十餘萬元,差額之利息200餘萬
該公司雙頭馬車般與敝人接洽期間
另與連保人協議40餘萬簽結(協商內容不詳)
近日穫知該公司續追償利息
敝人無資產可言
尙需奉養八十餘歲母親及殘障二哥
與妻每月約五萬餘元收入
面對生活費、房租、孩子學雜費等好吃重
請問該如何應對如此債務呢?
懇請閣下提示
祈安
A:
一、請問提問人是借款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問題中並不明確,但只有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才有還款義務;而本件應是銀行將呆帳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二、提問人雖無資產,但債權人仍可聲請法院扣薪三分之一;因十幾年前利息相當高,建議你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請其減讓利息,以減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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