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公司小股東)跟前公司股東有爭執,目前公司已結束,但尚未清算。先前負責公司的業務跟產物管理,財務是由目前爭執中的大股東負責,如需要任何款項皆要透過公司一定程序請款。現在對方向本人提出告訴,情況如下:
1.先前大股東要求以開客票換取現金,本人跟他提及需要5%的佣金,他也同意給付,但不知5%的佣金是由本人收取。
2.與客戶間常給檯面下10%的介紹費,但給予時通常不會開立證據,現在對方認為介紹費也是由本人收取,故提出告訴,但此部分真的是由客戶收取,日前聯絡當初給予介紹費之客戶表示不方便出庭作證。
想請問:
1、本人在出庭時該如何說明情況較為完善?
2、另上述情況是否真有犯罪?
3、如有罪會有怎樣的處罰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我想你與股東的紛爭,通常都是提出刑事「背信」與「侵占」罪的告訴,所謂「背信」就是受雇在公司,而違反公司或各股東的利益行事;而「侵占」就是將基於你職務上所保管的金錢或財物侵吞入己的意思,以下就是針對你回答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先前大股東要求以開客票換取現金,本人跟他提及需要5%的佣金,他也同意給付,但不知5%的佣金是由本人收取。
這部分的事實,你說得不是很清楚,所謂「開客票換現金」是不是以公司的名義做的?如果祇是你和股東間私下的行為,也就是說大股東要請你找金主調錢,你向他收百分之五佣金,就算他不知道是誰收的,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開庭時,你祇要向檢察官表明這是「大股東請你找金主借錢,你收取的佣金報酬即可」
2.與客戶間常給檯面下10%的介紹費,但給予時通常不會開立證據,現在對方認為介紹費也是由本人收取,故提出告訴,但此部分真的是由客戶收取,日前聯絡當初給予介紹費之客戶表示不方便出庭作證。
原則上給付介紹費,應是業界常態,原則上必需提告的人來舉證百分之十的介紹費是你自己收取,但是,還是建議你請你客戶出面幫你作證,或找出當初你匯款、及支付憑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為有時檢察官會要求你自己證明你自己沒有拿錢;你也可以主張,這些支出,當時都是大家說好了,而且也是大股東所同意支付的。但是,如果沒有當初的支付憑證或證人來證明,仍是會有成立背信罪的風險,而背信依刑法第342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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