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訂定勞動契約的前置作業

請問訂定勞動契約的前置作業


李OO 發問於 2007-08-2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過去並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但由於今年在人事部分做了部分調整,因此想與員工們訂定勞動契約


想請問:
1、訂定勞動契約前是否需要有何前置作業?(例如公告)或是有應注意事項嗎?
2、可否先與員工訂立短期的契約(訂到年底),然後等明年一月時再一起重新簽一份新的勞動契約?(配合公司年度結算)這樣做會否與法不符?
謝謝!

瀏覽人數:2050
匿名

律師

A:  1、訂定勞動契約前是否需要有何前置作業?(例如公告)或是有應注意事項嗎?
原則上,勞動基準法是最低的工作條件,所以訂立勞動契約,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但是如果公司的舊有福利,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則訂立書面勞動契約時,也要依舊的優惠福利訂立,否則,若有低於原先工作條件的契約約定,勞工可以拒絕與你訂約,而主張你違反契約,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
如果你覺得訂書面勞動契約大費周章,你也可以選擇用訂立公司內部辦法,再公告於員工,請員工在辦法上一一簽名確認,如此,公司訂立的新辦法,經員工審視過,也可以拘束員工。

2、可否先與員工訂立短期的契約(訂到年底),然後等明年一月時再一起重新簽一份新的勞動契約?(配合公司年度結算)這樣做會否與法不符?
原則上,你先前舊的員工,都是屬於不定期雇佣關係,所以不可以祇先訂一年短期契約,否則恐怕是有在逃避勞基法年資的問題。建議你不要以此方式進行。

A:  1、 只要符合契約當事人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無瑕疵,契約內容為適法、可能、確定即可。
2、 僅工作之性質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者,台端始得將勞動契約約定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工作性質非上述四類,或是屬於繼續性者,則不容台端任意約定,依法只得為不定期契約。若台端仍將之約定為定期契約,則定期之約定部分無效,亦即將之認定為具有相同契約內容之不定期契約。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