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95年8月公司老闆以口頭向員工說明公司要現金增資500萬, 並請財務經理協助辦理員工信貸,將貸款金額投資到公司. 95年9月貸款核撥下來立即匯入公司帳戶(公司並沒有給我任何收據或收款證明).
但公司從95年11月開始就沒發薪水, 我於96年3月離職. 後來得知當初增資只募到90萬, 且到現在並沒有做實際增資的動作, 我向公司要求償還當初增資的錢及4個月未發的工資, 公司老闆說願意歸還,但一直沒有歸還, 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請老闆盡快還錢? 謝謝!
A:
一、公司法第276條規定:「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故本件提問人可請求公司返還股款,公司負責人(董事)明知現金增資失敗,卻故意不告知,可請求其負連帶返還責任。
三、如錢未進公司帳戶或事後轉走,負責人有侵占或背信之刑事責任。
A: 您可以檢具貸款、匯款的相關資料,以及在職卻未領工資之證明(如:勞工保險卡、存摺影本…),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或請求勞資調解,倘若公司仍遲遲不歸還,再訴訟請求。惟倘若您已確知公司不會付款,也可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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