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有一名員工在公司待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
在二十號向公司提出辭呈說23號不來
當時公司主管不在,也沒有人批準辭呈
該名員工一直拒來,也不願意交接
公司和員工間沒有簽定不定期勞動契約
請問我們有辦法和員工求償嗎?
可以和哪一個單位申訴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針對台端之來函簡要回答如下:
若貴公司與該員工間之契約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此項規定僅係指預告期間之準用,而非指預告行為之準用。由於勞基法內並未對違反第15條第2項之行為定有處罰規定,故不定期契約之勞工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於一定期間前預告終止,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 政府】並無法處罰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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