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父親在大陸投資一家公司
錢是匯到台灣的母公司
當初從大陸傳真過來,說錢匯過去馬上就入股東名冊
還說每年的紅利該如何計算
七年過去了,我們卻一毛錢也沒拿到!
現在打算走法律途徑
而我們手上擁有的資料
只有匯到公司的匯款單跟一張以玆證明投資公司的纸
還有一些留下來的傳真纸
因為錢是匯到台灣的母公司
但我爸投資的是大陸的公司
請問:
1.這樣有辦法告公司嗎?能的話可以告什麼罪名呢?
2.需要到大陸提告嗎?
3.這樣是否構成詐欺罪?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因 台端所述事實非常有限,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不知 台端所言投資是否有與對方簽定任何投資協議或書面約定?另外 台端說投資大陸公司但是錢卻匯到台灣母公司,則台灣母公司與該大陸公司之關係為何?而且如無任何約定,僅以匯款明細判斷,即可能認定台端投資者為台灣母公司而非大陸公司。
二、再者, 台端稱拿到一張以玆證明投資公司的紙,惟其內容為何?所投資之公司究竟是哪一個公司? 台端與該台灣公司之關係為何?為何當初是匯款至該台灣公司而非大陸公司?
三、就公司分紅部分於台灣公司法之規定,按公司法第63條(無限公司)、112條(有限公司)、232條(股份有限公司)第1項之規定,公司非於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故投資公司不見得一定有紅利可得,需視公司營運狀況而定,若公司處於虧損狀況而無分紅,並無違反任何規定,應按 台端所投資公司之實際情形判斷。
四、至於詐欺罪部分,必須行為人具有詐欺之故意,即當初邀約 台端投資該大陸公司之人,其自始就不打算給予 台端分紅,或是其所稱投資之標的該大陸公司並不存在,並施以詐術騙 台端交付其金錢,才足以成立詐欺罪,就 台端目前所述無法判斷對方之行為是否存有詐欺之故意。
五、惟如有足夠事證認為本件投資行為涉及台灣人或台灣公司,則於台灣進行民刑事訴訟,則對 台端較為有利。
六、台端所述之情形較複雜,應將所有資料提供專業律師判斷,可能可以取得較正確之判斷。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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