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朋友合開了一間店
另一方因資金不足
所以我們先出部分資金,等於開店花了50萬
我出40萬、她出10萬
上個月的盈餘扣除成本等等開銷剩10萬,一個人5萬
後又因衣服貨款不足
我又拿出2萬5補貼貨款
等於上個月是領到盈餘2萬5
現在我們要拆夥了
對方要拿走10萬元的合夥金
也要拿走上個月的一半盈餘<補貨款>
試問該補給她上個月的盈餘嗎?
因為他拿走合夥金就不算合夥
那怎麼可以分盈餘呢?
更何況店還沒回本前,應扣除裝潢等等支出不是嗎?
請問以法律的立場,我是否該退她盈餘?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參照民法第677條規定
合夥事業應該依照出資比率來分配盈餘
對於補貼貨款也應依照原有出資比例來負擔
結束合夥時應該結算營虧(含存貨)並依照原有出資比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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