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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瑕疵給付訴訟請教

瑕疵給付訴訟請教


林OO 發問於 2007-07-2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司向某印刷廠訂製印刷品
沒有簽定書面契約,僅有估價單
雙方約定為分批給貨
全數給貨完畢後60日內我方需支付貨款
在第一批貨來時我司人員見外箱無毀損便簽收
但當天便察覺印刷品有瑕疵
並且即刻通知對方、要求中止後續給貨
並且將該批貨品一併收回
電話中對方原本答應重新印製一批物品予我司
但嗣後又改口物品無瑕疵(雙方對瑕疵的認定標準不同)
因此不願接受退貨的要求
現我司接到對方寄來的律師函
說明我司有收貨卻不給付貨款之嫌疑


請問:
一、對方已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程序,我司該如何處理?
二、對方對那批有瑕疵的物品一直置之不理,我是否可以主張我無保管的義務?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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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有關您第一個問題:
依照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從而可知,本件您若發現印刷物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賣方(通常以書面通知,日後較易舉證),並作一般拍照保全證據等準備,至於對方若已委託律師進行訴訟, 則您應該對於印刷物如何瑕疵,及已依法通知,是否已要求交付無瑕疵之物或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等情形,負有舉證責任。
(二)有關您第二個問題:
依據民法第364 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又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換言之,您對於瑕疵物品可以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品,也可以依法對於賣方主張解除契約,這時候才可以將瑕疵物品返還賣方。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實際上需視個案情況而見招拆招,並作不同之處理與應對。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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