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因工作關係而成為公司營業用租賃車的保人
但現已離職
在離職之際要求公司變更保人
公司最高主管以辦理此事需要時間為由
先自行影印租賃合約並於上面註明一切責任與我無關
並蓋公司章及私人簽章
事後多次跟催,均以已向出租公司提出申請
但未接獲辦理完成通知為由回覆
但實際上卻未提出變更申請
日前得知此一公司原A負責人變更為B負責人
請問我該如何才能申請解除保人之責?
另本身有不動產,又該做何法律措施以保障自己?
謝謝您的回覆
A:
保證得分為定期保證及未定期保證,
前者,依民法第 752 條規定,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即免其責任。
後者,依同法第 753 條規定,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且如保證並未定期,且主債務清償期亦未屆滿之情形,如屬連續發生之債務者,保證人仍得依同法第 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則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即不負保證責任。
但是,實際解決方式,應依台端個案是否定期與否.屬連續發生之債務與否.及其他情形而定,
仍建議台端先向銀行取得保證相關文件資料後,再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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