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
事由如下:
之前有請教過貨款給付問題
對方拿我們所開的支票告我們
請求我們給付貨款
但由於他們產品有瑕疪問題
且我們也早已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退貨及合約取消
所以法院判原告無理由跟我們請求此筆貨款
但現在我們不知後續該怎麼做
我們要怎麼請他們把支票退還給我們?
(若他們沒退還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啊?票據法有沒有什麼期限?我們開的票期兌現時間早已超過一年了,我們是擔心他們會不會把我們的票拿給別人來跟我們要錢?)
還有我們之前先支付他們的訂金5萬多元該如何請求對方退還給我們?
他們的產品是否要請他們拿回去,還是歸我們
(雖然我們很不願意要他們的產品
但他們的態度讓我們實在是不想同情他們
若產品是歸我們,我們就寧願丟了也不想給他們
因判決書上只寫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元,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請問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們勝訴了?
我聽說有什麼判決確認,這又是什麼?
我們該有什麼動作或回應呢?
這樣就代表整件官司結束了嗎?
不好意思須再麻煩您幫我們解答,謝謝!
A:
您好,
目前你是勝訴了,不過要看對方是否有上訴而定。若有上訴,則會繼續在第二審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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