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政府單位(霧峰鄉公所)購買回收物品
每月我要付錢,合約於96/07/04結束
最後一期我理應付款17萬金額
但因合約簽訂前已有20萬保證金
請問可否要求用20萬保證金沖抵最後一期款項
然後要求鄉公所直接給我3萬就好了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這可能要看你與鄉公所間之契約條款是如何約定。
通常保證金的返還,有一定的要件,例如契約履行完畢,而你沒有違約事由時,由鄉公所一次無息返還。
如果你不付款,鄉公所應該有權從保證金扣款,但是合約之約定可能是一但你有違約之事由時,
鄉公所可沒收全部的保證金,而非只扣17萬退3萬給你,而且合約是否有其他違約金之約定,亦請一併注意。
關於你的問題,必須詳閱契約,方能作完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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