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因詐騙協助洗錢....
加入時間....不到1個月,
被拘提到案時,只搜出4000元...
今天第一次開提.檢察官提告為『常業詐欺罪』....
聽到後..嚇到不認罪..所以2星期後再開庭...
想請問下.....這類案件...判刑會如何?
A:
【回覆】
一、按「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第57條(刑罰之酌量)、第59條(酌量減輕),定有明文。
二、常業詐欺罪,法定刑最輕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有罪判決,實務上「量刑」主要依刑法第57、59條,斟酌犯罪情節、所造成他人或社會之損害程度、被告素行(有無前科紀錄)、犯罪後態度如何(有無悔意)、有無再犯可能…等,作為量刑之參考。如被告涉案情節不重,素行良好,亦有正當工作,或家人亟需其扶養…等不適入監服刑之情形,據以請求法院准予「緩刑」,亦有可能。
三、再者,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如有對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甚至緩刑之請求,法院通常會予以參考。
四、目前最受社會矚目之案件,像「卡債」所迫之自殺、「詐騙集團」所造成社會之不安等。為維護民心安定,制裁犯行,法院有從重量刑之趨勢。如被告確有涉案,通常量刑非輕。因此,應請當事人考量涉案情節,決定要不要認罪?爭取從輕求刑或緩刑之機會?下次開庭偵查時,再向檢方表示意見。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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