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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要求公司發給我遣散費?

要求公司發給我遣散費?


KO 發問於 2006-02-23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公司提出辭呈,表明做到二月二十八日(因本公司有規定經理級以上人員離職須於二十五個工作天前通知),隨即休假至一月五日(休假前已准假)。一月六日上班第一天,沒有相關人員與我談。一月九日始有營運長與副總與我懇談。我給的答案都是二月底還早不急著做最後決定。之後沒有任何有關於辭呈的談話。直到農曆年放假前,一月二十五或二十六或二十七日(待確認,不過應該不是重點),我答應副總農曆年後一定會給他一個答案。農曆年後上班的第一天,及二月六日及二月七日,我告知部門技術顧問、副總及營運長我願意繼續下來效力的決定,三人皆給予正面答覆,直屬長官(副總)並未表示任異議。

直到二月二十三日早上,由副總告知,董事長已同意我的離職,希望我還是做到二月底。我馬上回應他(一)我於農曆年前答應你過完年後給答案(二)農曆年後我上班的第一天也表達了願意繼續留下來的決定,當時也沒人否決(三)現在離月底剩不到一個星期,你才告知我辭呈准了,月底可以走了,我不接受。因此我要求公司發給我遣散費。

問題:
我的問題是,以我的狀況,要求公司發給我遣散費,於法上,站的住腳嗎? 因為除了那封辭職信,其他所有的溝通均為口頭上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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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的情況比較像自願離職的並非遭資遣何況有辭職信而你後來又表示要繼續工作但是反復的情況下又口頭而已恐難認定公司已經接受你
自願離職恐怕難要到資遣費,資遣費必須非自願離職,辭職者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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