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今日法院派員來我父親家執行查封(假扣押)
說爺爺於民國75年擔任某公司之保人
現在因為負責人無力償還債務
而我爺爺已於民國80年去世
因此此債務須由父親負責
問題是我向銀行人員要當初爺爺簽署的文件時
對方稱年代久遠有困難
雖可向法院申請但手續繁複
因此要我信任法院的公信力。
為避免後續法律動作麻煩
建議我們儘速還錢了事(金額約15萬)
我的問題是:
1、銀行是否應該主動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爺爺當初確為該公司之保證人?如無法提出我是否可以此為由不還款?
2、債務繼承是否有追溯期?
3、現在我父親是否可提出拋棄繼承,以免以後有類似情事發生?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假扣押程序,法院原則上僅需一定程度之原因加以一定之擔保即成立,一般法院在為假扣押裁定時,並不會實際審查法律原因,僅就程序部分無誤即會發出假扣押裁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係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再依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撤銷假扣押之原因之一,債務人如遭假扣押,可向法院聲請要求債權人定期起訴,如債權人未於期間內起訴則債務人可請求法院將該假扣押撤銷。
三、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由法條可知民法上之請求權最長時效即為15年,所有的請求權除另有規定外,如15年間債權人均未行使其債權,則逾15年消滅時效後債務人即有抗辯權,得拒絕清償債務。
四、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後二個月內為之,按 台端所說,既成為80年開始,得拋棄繼承之時限早已經過,現在已無法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惟債權人要主張其債權,應向法院證明當時債權之成立,因此,待對方正式起訴時,債務人仍可主張債權人應提示契約正本,付款證明等,否則,即可認為債權人未盡舉證責任。
五、綜上所述,按 台端所述,對方所請求之債權早已逾15年時效,除有中斷時效之原因外 台端應可主張抗辯不予清償,甚至於對方提起本訴時,亦可主張對方應舉證合約及欠款等權利證明,以對抗債權人。至於假扣押裁定僅為保全程序,法院不會詳細就權利義務內容審酌,目前就本案情形所見,不利益應歸於對方,故其使用假扣押方式希望於訴訟前達到求償之目的,惟詳細權利義務關係仍須待實際進入訴訟程序確定,故建議 台端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限期令對方起訴,實際進入訴訟程序將權利義務關係釐清。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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