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事人是屬台灣籍人士
在大陸應聘的台資公司發生業務侵占
(註:此當事人未與此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在臺灣是否可以起訴當事人?
又因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是否台灣法院不可受理呢?
麻煩你們解答,謝謝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我刑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二、前述法條為刑法之屬地原則,而 台端所說刑法第7條之規定為刑法之屬人原則。因刑法為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故有強烈之地域性,即管轄權之問題。
三、以 台端之問題分析,因對方之犯罪行為在大陸,按我刑法之規定,除非有符合刑法第7條規定之情形,否則我國法院無管轄權,無法加以審判處罰。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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