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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貨款無法收回!


月O 發問於 2007-07-1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有筆貨款一直無法收回
客戶在美國SAN DIEGO


請問是否可以發存證信函?
但我查了網上的資料
國外好像沒有這種東西
只看到有cease-and-desist letter
請問是否可以使用此模式?
還是一定得發律師函呢?
如果可以使用cad,是要怎麼做呢?


麻煩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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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cease-and-desist letter 通常是使用在要求對方停止某種行為,以 台端之情形應該為收回債權,應使用Demand Letter,其型式可為律師代為發函(即Attorney letter),或以 台端或公司名義發函,存證信函只是在我國郵局留存一份正本的一種過程的文件,可作為日後曾發函催告之證物,待郵局受理後,是以Registered Letter(即掛號)的型式寄到國外即可, 台端可以請律師先擬定函文內容,再請郵局以存證信函及掛號發文。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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